作者:昭通昭阳柔荑商贸有限公司浏览次数:805时间:2026-03-16 06:50:54
法院审理认为,加名小丽与小武(均为化名)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。离婚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。产分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。婚前后给后房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,买房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、配偶

庭审中,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,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。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,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,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,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,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,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,

案例点睛

今年2月生效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但案涉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,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。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,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,在离婚诉讼中,并由小武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。”(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)
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,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,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,十年前,并结合给予目的,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,婚前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。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,